河北地质大学青年教师培养与指导细则
每年都有大批青年教师到我校任教,这些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有生力量,他们肩负着我校未来发展的重任。为使他们尽快提高业务水平,学校加强对青年教师进行业务培
养并安排优秀的指导教师对他们进行传、帮、带,以保证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工作水平能得到稳步提高。为此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被指导教师的范围
1.每学年引进的新参加教学工作的教师。
2.各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被指导的教师。
二、指导教师的条件
1.指导教师原则上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。
2.师德高尚,教书育人成绩突出,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。
三、指导教师的基本职责
凡是我校的专职教师都有义务承担对青年教师的指导任务。具体职责为:
1.一名指导教师具体指导一名青年教师,指导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年。
2.发挥传、帮、带的作用,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修养,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的敬业精神。
3.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,并对其提出意见。
4.对青年教师的授课进行指导,及时提出改进意见,每学期听其授课不少于二十课时。
四、被指导教师的要求
1.被指导的青年教师,每学期至少听8次指导教师的课,必须把全部教案送指导教师审阅,完成指导教师提出的教学指导要求。
2.每学期完成1次汇报课任务。
3.主动向指导教师学习、请教,每学期向指导教师及本单位书面汇报自己的收获体会一次。
五、组织领导
1.自青年教师到学校工作之日起,由教务处组织安排,各教研室在一个月内为其配备指导教师。
2.各二级学院要为青年教师建立培养考核档案,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教职工考核体系中,切实加强监督、检查和领导,注重实效,不走过场。
六、其他
1.学校人事处将据此在每学年5月份举办青年教师讲课比赛。
2.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,所在单位要对其进行审议,审议结果不合格者,两年内不安排其教学工作,两年期满如再不合格,学校将予以解聘。
3.本细则解释权归人事处。